“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给予律师必要的尊重,不应当庭指责律师或随意限制律师正常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审理讨论案件之前应充分听取案件代理律师的意见。”
“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每年召开1至2次联系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律师协会反映。”
“尽可能邀请更多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地市州一级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两级法院的监督员。”
……
这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规定,逐条分解并落实到湖北法院系统相关内设机构。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获悉,《办理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日前已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
湖北省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全省各地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普遍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积极推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了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湖北经验”。
据了解,此前,湖北省委政法委等六机关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指导意见》,省高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方案的出台,是全省法院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重大利好,对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良性互动关系、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湖北省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说。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此工作方案的出台,源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到省司法厅的一次调研。
4月3日,游劝荣一行到湖北省司法厅调研,同律师界代表人士座谈交流,听取律师对湖北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律师们从律师与法官职业共同体建设、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畅通律师与法官沟通渠道、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破解立案难会见难等5个方面提出24条建议意见。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省法院办理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于5月14日正式下发,并要求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参照该方案,结合本院内设部门职能,进行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省律协与全省各地律协将积极与法院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及各政法单位一起,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引导律师服务大局,为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湖北省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摘要)
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
1、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该给予律师必要的尊重,不应当庭指责律师或随意限制律师正常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2、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审理讨论案件之前应充分听取案件代理律师的意见。
3、有条件的法院应尽可能为律师停车提供便利。
二、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良性互动关系方面
1、组织法官和律师面对面座谈,开展学术交流、学术研讨、共同接受教育培训,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尤其是尽可能为审判一线的法官与代理一线的律师,以及年青法官与年青律师创造沟通交流的机会。
2、组织法官和律师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
3、发挥法官协会、律师协会桥梁作用,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联谊活动,增进法官、律师彼此之间的认识和了解。
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方面
1、制定法律职业统一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教育,培养司法人员和律师共同的法律价值观。
2、开展从学历教育到职业教育的改革,如法科大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录用到法院当书记员或到律所当律师助理;推行法官和律师交叉实习,即初任法官到律所实习,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建立法官与律师统一培训制度。
3、建立完善职业转换机制,探索建立优秀律师进行法官队伍的渠道。
四、部门沟通协作方面
1、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工作难题,共商工作规划。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双方分管领导轮值担任,会议时间和地点由轮值方确定;临时会议由动议方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纪要,认真组织落实。
2、建立意见征询制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律师协会反映。鼓励和引导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律师针对法院重点工作提出提案或议案。加强法院相关业务庭与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对接,相互听取工作、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3、开展相互评价监督。定期开展法官与律师职业互评活动。完善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查处反馈机制,相关处理情况相互函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畅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督评价渠道,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个水平。
五、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1、法院改革结案考核制度,实行按审限为标准的动态考核制,同时简化立案审查手续,进一步提高立案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2、法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联络员制度,联络室可单独设立,也可以附属法院某个部门,联络员从优秀干警中选拔担任,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有人员接待,有机构处理。
3、尽可能邀请更多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地市州一级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两级法院的监督员。
4、健全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加强律师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工作,尽可能在诉前化解矛盾,减少法院案件增量。
5、严格执行诉讼保全制度,切实解决“诉前保全难”问题,进而促进化解“执行难”。